申請作業說明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研發成果終止維護申請審查作業說明

修正日期:111727

  • 緣起

依據1075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辦理。研發成果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應將得讓與內容公告周知。須繳納維護費用之研發成果,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前條規定公告讓與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得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終止維護相關評估後,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同意終止繳納維護費用。經國科會審查未獲同意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繼續維護管理。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發成果終止維護申請審查作業委由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執行單位)辦理。

  • 目的

為能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打破以往侷限單一樣態研發成果(專利權)範圍,擴大研發成果讓與範圍,將專利申請權、專門技術、著作權納入可讓與範圍,以提升研究成果之充分運用。

另一方面,期為能促進學研機構積極推廣研發成果,以有效發揮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同時考量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謢」兩者間目的不同,且為提升學研機構內部研發成果管理效率,將「讓與」及「終止維謢」兩者作業分軌進行。

  • 申請作業原則
  • 申請機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如貴機構已獲國科會研發成果讓與及終止維護通案授權,請於通案授權期間內逕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終止維護,並於研發成果終止維護日一個月前,檢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發成果終止通報表 」,函送國科會備查。
  • 申請範圍: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國科會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究計畫所衍生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 申請時間:整體申請作業為隨到隨審,整體申請審查作業約收件至審核結果通知時間約2-4個月。
  • 申請資料:

申請機構應完成研發成果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評估作業,至少讓與公告全國周知[1]至少3個月以上,且逾3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機構得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終止維護評估(終止維護原因及其影響分析)後,再行檢附下列申請文件辦理研發成果終止繳納維護費用申請審查作業:

  • 申請公文函(正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發成果終止繳納維護費用清單(附件一)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發成果終止繳納維護費用申請表(附件二)
  • 申請機構研發成果終止繳納維護費用機制相關證明文件(法規、作業流程、行政表單、推廣事證及需繳納維護費用之研發成果在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等)

申請文件第二項至第三項請至Https://rdapply.tier.org.tw完成填表送出,並匯出後完成用印,隨函檢附提出申請。

請申請機構備函檢具前述申請文件(依序裝訂前述研發成果終止繳納維護費用申請審查資料,編列頁碼)一式兩份提出申請,併請將檔案轉錄為光碟隨函檢附(得以WORD檔或pdf檔提供),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1] 公告周知的管道:得經由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等各類媒合平台或透過公協會推廣,但不以前述方式為限。